留置权与担保物权区别如下:
1、担保物权是指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其他物权,是指直接取得或者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确保债权的实现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由此产生的债权在清偿前未留置,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优先从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是担保物权,但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发生。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前两种产生由合同约定,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