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劳动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有所谓劳动关系“惟一性”理论。即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一名劳动者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与其他用人单位即使在事实上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只能作为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这种理论,你与前一家物业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后一家物业公司只属于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