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一、债权转让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
三、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有: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债务无效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届满的,新债务人也可以抗辩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