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改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设立均不适用交付主义。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方式和抵押行为的不同。具体而言,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且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因此二者适用的财产也是不一样的,质权一般适用于可以进行交付的动产。
三、房地产登记是指什么
房地产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在法定文件上登记房地产权变更事实的活动。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关于不动产各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也叫不动产物权登记。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就其房地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效力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权变动的效力;
2、权利正确性;
3、善意保护效力;
4、风险预警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