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但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它在没有经过双方磋商的情况下提供出来的条款,是为了提供方便,提高签约的效率,然后它是提前拟定,用来重复使用的。
消费者主张合同条款无效,要求退款时,是需要扣除经营者为提供服务已经支出的合理成本,或造成的相应损失的。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如果有“概不退换”的字样,商家不得据此拒绝退还预付卡中未消费的部分。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形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