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能被执行
有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屋,属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还不能认定不购房者的财产,如果法院执行购房者财产时,对该房屋一般是不能执行的,但有证据证明购房者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房屋的,可以通过司法方式转移登记,然后再执行该房屋。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通过小编进行的分析,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买卖房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法院一般不得执行未登记在购房者名下的房屋。如果购房者故意不登记逃避执行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将房屋登记在购房者名下,然后再采取执行措施。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