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1、除名的适用情形
除名: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2、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当中是包括除名的,按照现在对除名的理解,其实就是公司单方面的把职工给辞退、开除了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还包括双方的协商,劳动者单方面的提出,但除名行使的主体一般都是公司。而且,只能是在职工犯了重大过错以后才允许除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