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青海省产假为158天。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在前款规定假期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