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改使用权房子的承租人

律师回答
摘要:一、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方法是准备相关材料,到产权管理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材料办理手续。 二、使用权房和产权房的区别在于性质和产权。使用权房是带福利性质的,只有使用居住权;产权房则拥有占有权和处置权。 三、居住权消灭的情况包括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
一、使用权房子如何变更承租人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的方式是:准备相关材料,直接到产权管理单位填写使用权变更申请表,然后再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所以具体需要哪些材料,要以当地管理部门规定为准,建议申请人先了解情况,然后再准备材料,办理手续,避免因为材料缺少或其他原因,影响申请进度。
二、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使用权房屋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属性,单位通过无偿划拨得到土地。产权房屋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得到土地,例如商品房。
2.产权不同:使用权房只有房屋的使用居住权,而产权房拥有房屋的占有权与处置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什么情况下居住权会消灭
居住权会消灭的情形如下: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居住权人成年时,居住权即消灭。再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居住权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延伸阅读
结语: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的办理方式简单明了,只需准备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申请即可。申请人应了解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材料要求,避免因材料不齐或其他原因延误申请进度。使用权房和产权房的区别在于性质和产权不同,前者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属性,后者拥有占有权与处置权。居住权会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申请人需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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