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与其他公司签订额外劳动合同?

律师回答
摘要:我国劳动法专家普遍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之前,不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因为这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借此推诿责任。因此,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尚未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1、不合法,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2、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延伸阅读
跨公司合作:探讨与其他企业签署附加劳动合同的可行性
在跨公司合作方面,与其他企业签署附加劳动合同的可行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附加劳动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合作机会。首先,签署附加劳动合同可以让公司在特定项目或任务中借用其他企业的员工,从而弥补自身人力资源的不足。其次,这种合作形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经验的共享,提升整体业务水平。此外,附加劳动合同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拓展机会,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开展新的业务领域。然而,在签署附加劳动合同前,需要仔细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权益保障等因素,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合规性。因此,跨公司合作与其他企业签署附加劳动合同的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结语: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尚未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为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推诿责任的情况,导致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全。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在跨公司合作方面,与其他企业签署附加劳动合同的可行性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双方权益保障等因素,以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合规性,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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