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关于维修费用的规定与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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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带人看房可以拒绝,除非租房合同中有约定。租房期间房东卖房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卖房影响承租人正常租住,承租人可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一、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二、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带人看房可以拒绝吗
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带人看房可以拒绝的,租房期间,房屋在租客的占有和使用中,房东只享有所有权,他的权利限制在租房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双之间没有约定允许房东来参观的权利,那房东就无权。所以房东如果想带人看房,可以先征询租客的同意,但是不能直接带人去。
三、租房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
1.承租人对房东所售的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出卖以后,不会因为所有人的变更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可继续租住;
3.如果房东卖方的行为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租住,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带人看房可以被租客拒绝,除非在租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对于房东卖房的情况,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的行为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租住,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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