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

律师回答

一、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向我们公开维修资金等经费的使用情况吗?
      答:可以,业主享有知情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购买的房屋没有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如果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断水断电吗?
      答:即使没有入住,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但物业公司无权据此对小区业主断水断电。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小区发生了偷盗事件,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未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用交物业费吗?
      答:需要交。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小区内的哪些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呢?
      答: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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