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骗取房屋过户登记的,房屋过户登记无效,受害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房屋登记,对伪造房产证者给予相应处罚。
那么,申请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撤销房屋登记的相关注意问题有什么?
1、依生效法律文书的撤销登记。
并非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可用于撤销登记,登记簿已记载第三人为权利人时,不能轻易行使撤销登记。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而并不考虑是否存有善意第三人,如果仅凭这类认定行政违法的行政判决书就予以撤销登记,势必造成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只有当行政判决中已对第三人进行认定后的法律文书生效,登记机构才能依此撤销登记。另外,对已经办理登记但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不能予以撤销登记,因为合同是登记的主要原因文件,合同的解除是债权债务的解除,而经双方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债权已转化为物权,双方的债权目的已经达到,不能再通过合同的解除达到撤销物权的目的。
2、依职权撤销登记应慎重。
只有证据确凿,登记机构才能依职权撤销登记,因为撤销登记也是一种行政行为,稍有不慎会引发行政诉讼。实践中常见的依职权撤销登记情形有被他人举报原申请不实、登记机构自行发现登记重复等。
3、多次连续登记的撤销。
有些登记因为登记机构把关不严会一错再错,如某市纪委调查发现并认定,当事人房改购房时为取得购房资格以父母名义申请并伪造父母单位公章取得房改房,再将房产转移到当事人自己名下,此时仍伪造父母签章,导致两次转移登记均为申请不实,登记机构应依此撤销两次转移登记,直到将此房恢复到房改前的单位名下为止。
4、撤销登记与合同备案的关系。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旦撤销,则权利人复原为开发商,由于转移登记以网备商品房合同为主要原因文件,则在认定登记所依据的合同为无效等原因下,撤销登记后应同时解除合同备案,将楼盘表中的楼盘状态从已售恢复到未售状态,登记和交易信息保持一致。
5、撤销登记的程序。
撤销登记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让当事人有充分的知情权。一是查实证据,要确实证明当初登记的原因文件存在重大不足或虚假;二是要在撤销前通知登记簿上的名义权利人,让其知晓将要撤销登记的事实,并保障其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提供证据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同时起到催促其主动申请撤销并提交权证的作用;三是在收不回权证的情况下公告作废权证;四是履行撤销登记行为,将不动产权利恢复到登记前状态。
以上就是关于欺骗房产局获得房产证能否撤销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