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提出了一系列优化疫情防控的举措。按照“新十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
那么,问题来了,“新十条”发布后,因为核酸或者抗原自测呈现阳性居家隔离的职工,是否需要付工资?该付多少?有哪些法律依据?为此,12月16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为大家解答疑惑。
问
是否需要发放工资?
答
需要,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职工呈现阳性居家隔离期间,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杜伟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在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曾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人社厅曾经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按照相关解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看来,虽然最新的防疫政策规定感染者采取居家隔离或者自愿选择集中隔离,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政府要求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的措施。既然是政府要求的一种隔离治疗的措施,那就满足传染病防治法、人社部《通知》、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解答中的规定,即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杜伟说。
杜伟进一步解释,虽然防疫政策相比于两年前来说已经有所变化,但是传染病防治法、人社部和四川相关部门关于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待遇规定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所以,按照法律和规定来说,应该按照既有的规定执行。
问
应该如何发放?
答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与职工进行协商
既然应该发放工资,那具体应该如何发放?杜伟告诉记者,职工因阳性在家隔离治疗,工资支付多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企业可以和职工进行协商。
杜伟介绍,一般来讲,职工的薪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固定工资、外勤工资+内勤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等三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是职工只有固定工资,那隔离期间应该等额发放工资;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职工因为隔离治疗没有出外勤,企业或者单位可以只发放内勤工资;如是第三种情况,职工因为隔离治疗不能进行计件工作,企业或者可以只发放基本工资。具体隔离时间的长短,可以由职工的核酸检测报告或者抗原自测照片来进行确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隔离点或者在家也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或者企业应该根据劳动情况支付职工工资。具体发放多少,用人单位或者企业可以和职工进行协商。”杜伟说,如果职工因为隔离或者病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按照前述人社部《通知》规定,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对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至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杜伟建议,企业负责人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负责人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