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屋差价损失遵循哪些原则
房屋差价损失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管理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根据基准地价、校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充值价格进行评估。
房屋差价损失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按约定确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以比较最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无最类似房屋比较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确定损失的时间点应基于保护买方的利益。
二、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1992年建设部颁发的建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国家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机构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买卖价格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对于隐瞒、虚报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