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部法规。其中,关于宫颈癌筛查的规定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该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宫颈癌筛查。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