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职守、失职渎职的界限

律师回答
摘要: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在主观、客观方面存在差异。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滥用职权可直接或间接故意或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少数情况下可故意。直接客体上,渎职罪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侵犯勤政性。在客观方面,渎职罪涉及职权滥用,超越或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罪涉及职责不履行或马虎草率。两者在刑法中有明确的区分和不同处罚力度。
1、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目前为止关于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话,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之所以做出划分的话,就是因为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的犯罪的罪名的处罚力度的话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要清楚了解两者的区别。
延伸阅读
结语: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虽然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差异。渎职罪主要以故意滥用职权为主,有时也可由过失构成;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偶尔也可由故意构成。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也有所不同,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勤政性原则。在客观方面,渎职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在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马虎草率履行职责。因此,对于这两种罪名的划分,我们应该清楚了解其区别,并根据刑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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