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原权利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
财产的物权行为。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处分权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2)
处分权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丧失了处分权。(3)处分权人虽有处分权,但处
分权受到了限制。
2.第三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是以存在无权处分即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
同为前提的,即善意受让人并没有一个合法的有权取得,才会发生所有权取得的例外规
则。
3.第三人须为善意信赖登记
由于这种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的,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
上,是一种推定善意,除了有反证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形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的
当事人被视为善意的交易者,其无需为这种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只有否定这种善意推定的
人,才负担举证证明物权受让人主观上为恶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