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的问题。你在私立学校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是5万元。现在你工作了一年想离职。学校要求赔偿,该如何处理?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依据这个法律规定,(1)如果该私立学校对你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当你违反服务期约定时,你应该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2)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3)约定三年期限,你已工作一年,你赔偿的费用,应该赔付约定的三分之二。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你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则没有关系。如果有,则你应该遵守竞业约定。
你可以在离职时,可以提出来,两年内不去同行业工作。这也是你和学校谈判的一个条件。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试着大胆推测一下,你刚毕业时,年轻不暗世事,急于找工作,有一个私立学校答应接受你,你一定很高兴。至于赔款“5万元”,你当时签订合同时,可能也没有多考虑。现在你工作了一年,因故想离职。你此时才想到当初约定的是工作三年,否则赔付“5万元”。或许,你当初对“三年”、“5万元”是缺乏概念的。假如让你赔付“5万元”,或许对你而言,这是无法接受的。但当初,你急于找工作,而学校也想尽快招聘一名员工。可能是,你自己考虑不周的前提下,签订了这个劳动合同。应该说,这个劳动合同,有一部分并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点,如果在申诉时,你可以陈述,你可以表明:当初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完全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
5,你离职的理由是什么?
为什么要离职?家里有事?准备跳槽?单位人际关系复杂?单位克扣工资?等等。
如果你以如下理由离职,则用人单位不得追索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6,如果你离职的理由不成立,则你需要向学校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7,如果你没有接受过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那么劳动合同上约定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则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
8,另外,《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应减少”。也就是说,你认为违约金太高时,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减少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