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为计算错误而少缴税款的话,应该及时进行缴纳税款,并且需要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是可以在三年以内进行追征的,而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少缴的话,那么只需要补交税款,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