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是否约定试用期
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没有试用期。只有劳动关系才能够约定试用期。
二、员工试用期期间要注意哪些公司规定
首先,大家应了解《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可以在试用期中随时提出离职,但是又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离职前3天通知自己的用人单位,这样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要注意在离职时候通过试用期离职规定保证自己合法权益,拿到自己的薪资,在离职的期间,要与单位进行良好的协调和沟通,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和单位起不必要的冲突,给自己的职场生涯带来污点。
其次,公司不能在此期间随意撕毁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效益,大家也许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如果公司随意不承认劳动合同的效益,这只是一个单方面的解除,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利益。员工在离职时如果遇到不遵守法律的单位或公司,可以申请法律诉讼,试用期离职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无条件单方面解雇职员。
再者,试用期离职规定,在试用期间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是有保障的,由于各项规定容易引发多种与用人单位的冲突。所以要熟记这些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离职者需要注意到问题有很多,比如自己的工作时间,试用期薪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在试用期公司不愿意继续留用求职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被辞退的缘由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签字凭证,作为维护自己试用期间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试用期没签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合同期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一定的麻烦,如果公司为你办好居住证后,缴纳社会保险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试用期间辞职,企业也应当按照你的工资标准,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可知,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进行考察的一段期间,法律规定从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