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包含买卖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流转则鲜有涉及。这使得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决成为了审判中的难点,从而导致司法中的裁判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和规范功能。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着眼,以相关物权理论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宪法意义为基本视角,对涉及但不限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