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产权房应当在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再进行买卖。如果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一、房地产政策包括什么内容
房地产政策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活动。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有些房地产是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决定查封的房地产、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等,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二、出卖人在取得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
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
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民法典》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