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公司近两年,公司都未与女子签订劳动合同,
离职后,女子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支付22个月
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那么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诉求吗?
许晓丽于2019年8月5日入职广东某科技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工作,2021年6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许晓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7日,许晓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60000元及2020年9月到2021年6月第二倍工资50000元。
仲裁委不予受理。
许晓丽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01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许晓丽入职23个月,公司都未与许晓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6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经许晓丽默许,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晓丽支付双倍工资110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02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向许晓丽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6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许晓丽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6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生效的民事裁判均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第二倍工资。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公司向许晓丽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60000元。
03
高院裁定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许晓丽于2019年8月5日入职公司工作,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于2021年6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许晓丽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止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20年8月5日后,许晓丽与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晓丽再主张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一、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相关问题
Q: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A: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Q: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A:计算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约定的依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二、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执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Q: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A:按照实发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观点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月基本工资为准,而当劳动者月基本工资无法核实或双方均无法证实时,各地司法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的意见。
Q:双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吗?
A:包含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包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Q: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A:1、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2、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
4、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
Q: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A:有三种情况:
1、不签劳动合同;
2、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
3、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