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供相关贷款资料,银行审批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最后由银行放款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放款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