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租人是否具有设定地役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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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承租人不能设立地役权,因为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合同约定、有期限限制、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以及在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地役权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土地上已设立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一、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不具备不动产所有权,因此不能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取得方式主要通过合同约定,需要经双方协商,并可以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且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同时,当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和供役地所有人均具有拘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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