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降薪而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环境恶化,盈利能力变低或者想辞退员工又不想进行补偿,就采用降薪的形式。企业如果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在参加工作之后,发现工作表现不好,那么企业就会基于这种考虑给符合当前工作能力的薪水,其实也就是降薪。如果不接受这个薪资水准的,想要辞职,那么因为公司方面本身就没有过错,所以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擅自降薪,与劳动合同不符的,那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