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工伤

律师回答
摘要:一、问题:是否在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失去生命属于工伤范畴? 答案:不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的。而“突发疾病”一般不视为工作原因,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二、问题:在工伤期间请律师有哪些好处? 答案:在工伤期间请律师可以帮助工伤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伤赔偿金的分配等。此外,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协
一、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失去生命,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在上班途中,如果劳动者突然因自身疾病失去生命,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二、工伤期间请律师有哪些好处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与鉴定后,终于可以申请工伤补偿,可是在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往往不能如愿拿到工伤赔偿,这通常是因为: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导致全部的赔偿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劳动者就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
2.用人单位拖欠赔付,迟迟不给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出现这样的问题,建议立刻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
1.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2.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4.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
三、受工伤了怎么赔偿
受工伤后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期间工资结算方法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延伸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属于工伤范畴。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医疗机构初次检查诊断为疑似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因此,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且经医疗机构初次检查诊断为疑似工伤或者职业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属于工伤范畴。
结语:根据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失去生命,应被视为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失去生命,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根据文章第二段,工伤期间请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以及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而根据文章第三段,受工伤后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赔偿,具体方式如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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