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工工作满十年能不能享受正式事业编制待遇?

律师回答
摘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转正需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条款内容认定,合同工与人事代理在待遇和转正方面存在差别,转正需参加招聘考试,地位和待遇有所不同。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转正可以吗?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转正是否可以要根据实际而定,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其实就是他的一些外聘人员,基本上没有转正的可能性的,毕竟事业单位是有编制的,这种编制都是需要公开招聘考试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合同制员工有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的编制一般分3类。
第一类是正式事业编制,由当地人事局和人事主管部门下派名额负责招聘并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是人事代理编制,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下派名额招聘的人员,单被招聘人员只占用名额,此名额不与个人档案绑定,离开工作单位以后,编制身份自动取消。
第三类就是合同编制,有本单位招聘的劳务人员。临时工是另外一回事。第一类本身就是正式人员,无需转正。
二、事业单位合同工和人事代理在待遇和转正方面的区别
合同工和人事代理在本质上不好比较,因为按照现在的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人事代理就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和人事档案托管合同,因此,人事代理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后的有编制的“合同工”。不过你说的合同工和人事代理的差别应该是指临时工和正式工作人员的差别:因此,本人而言,主要差别在一下一些方面:
1、工资待遇方面:除档案工资一样外,奖金、福利和一些津贴都会没有,如果有也有可能只是很少的意思一下而已;
2、在转正方面,合同工要向正式工作人员转变,必须参加招聘考试。如果考上了,就会没有差别,因为即使是临时工,只要实行了人事代理,工龄也会计算,转正定级和工资手续也会继续执行。
3、还有在工作中的地位的差别,正式工是享受权力,而临时工只会让参与一些事务性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转正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内容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工作岗位性质等情况而定。
延伸阅读
结语:总之,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转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合同工和人事代理在待遇和转正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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