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享有的所有权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介绍了小区业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的权利包括住房所有权、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业主的义务包括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接受业主监督、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物业纠纷时,业主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处理。
小区业主拥有的权利包括:
1. 住房所有权:业主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他们,也就是住房所有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二、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物业纠纷怎么处理
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物业纠纷的处理方法是: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2.由第三人调解;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4.投诉;
5.提起诉讼;
6.更换物业公司。
三、业主的所有权有哪些义务
业主该尽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业主的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延伸阅读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业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直接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协商可以包括友好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2. 投诉举报: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正。

3.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解决: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无法协商、投诉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相互理解、尊重和信任,以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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