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一个月集中休息一周。前不久,单位新招用了陈某。单位告知其作息制度后,陈某提出异议,称不管实行何种工时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陈某的说法有依据吗?
【回答】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就“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是否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作了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可见,对于从事三级以下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来说,不一定“每周必须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