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行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力,下班时间员工理应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单位应尊重员工的权力不应随意侵占,所以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下班后有事必回,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员工有权拒绝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或加班。
“口头承诺”的年终奖能要回吗?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具有奖励和激励员工的目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表现以及单位经营状况具体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口头承诺”也属于一种约定,应当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是,在用人单位反悔或拒不承认的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应当根据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否则员工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综上,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的人力资源主管曾经“口头承诺”过发放年终奖,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回属于您的年终奖。
工伤认定中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下班之后还继续要求工作有工资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
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辞退员工,一般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末位淘汰”的方式一般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某工作。
企业可随意以试用期内“不胜任”辞退员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随意辞退属于违法的行为。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