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工伤鉴定为三级,每月社保局发工资加护理费,我想问现在我还能回公司上班吗?

律师回答
摘要:可以,工伤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可得到工资、医药费报销、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等赔偿。伤残情况需符合劳动部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费用包括医疗、康复、交通食宿、辅助器具、生活护理、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先行支付,需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能够得到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适当的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的伤残津贴等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的伤残情况必须是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本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延伸阅读
工伤鉴定三级后是否还能恢复工作?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如果您的工伤被评定为三级,意味着您的伤情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恢复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您需要咨询医生或专业的康复团队,了解您的伤情和康复进展。其次,您还需要与雇主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对于工伤员工的政策和安排。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康复期和适当的工作调整。最后,您的个人意愿和能力也是决定是否能够恢复工作的重要因素。综上所述,您需要综合考虑医疗建议、公司政策和个人情况,做出是否恢复工作的决策。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劳动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照发、医药费报销、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津贴等赔偿。但需要满足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条件,并经本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工资福利和伤残津贴等。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对于三级工伤评定的职工,恢复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医疗建议、公司政策和个人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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