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独立权威性
设立专门独立权威的售后服务机构,有利于问题的处理力度。一般企业在这方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比较完善,在权限上采取层层审批核实的程序,一个报告有业务,销售,生产,技术,营销和质量等五六个部门签字批示意见,最后经总经理审批生效。
这样一个繁杂的程序,有一个环节拖延或再次核实调查,都会影响问题的处理进程,而且存在一个致命的弊端,就是各个部门都签署意见,很大程度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一一核实。责任关系牵扯到许多部门,养成都敢对用户表态但都不能最终决定的不负责现象。
处理客诉,也就意味着向外赔钱,从心理上讲一般企业在接受上是有排斥情绪的。如果从生意理论的诚信角度考虑,因质量、交货和数量等原因造成合同违约,违约方就必须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损失。可一般在实际操作时,对第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部门往往没有决策权,只是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呈报。
这样,没有权威性的处理人员给用户造成的印象很糟糕,无法进一步取得理解和信赖。
二、及时准确性
销售部门在接到用户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投诉的通知时,采取登记事由并以最快的时间由经办人到现场取证核实,一般涉及发生问题的性质、程度、范围和用户意见等。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很重要。不仅可以安稳用户的反感情绪,更重要的是了解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形势控制赔偿损失的范围和事态的盲目扩大。并及时将情况如实汇报上级领导请求处理意见,在问题严重或牵扯到责任部门时,上级部门会派相关人员现场解决处理问题。
所以,问题性质核实的准确性就尤为重要。要求服务机构的人员(有些企业由销售部门人员兼任)有迅速反应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担心处理不到位而遭到领导指责或不愿面对现实,总是不负责任地拖拖拉拉,更有甚者隐瞒事实,不及时核实呈报,耽误了最佳时机,给企业的下一步处理带来难度和造成不必有的损失,这些做法很不可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