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进行理解。最终解释权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进行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赋予格式条款接受方应当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_x000D_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_x000D_
第五百零二条_x000D_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