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不可以仲裁,仲裁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出现争议而采取的处理争议的方式,行政合同中双方不是平等的主体。对于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原因产生的争议是不可以仲裁的。另外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可以仲裁。其他的普通合同是可以仲裁的,仲裁双方需要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