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企业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取得的进项专票,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企业选择先认证抵扣之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选择“不抵扣勾选”呢?两者又有哪些细微差距呢?
实务当中,企业进行对外借款,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这种直接不得抵扣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对方或者企业要求是开具普票,即使开具专票,也是属于没有任何悬念的不得抵扣,不会出现日后改变用途的情形,此时就可以直接选择“不抵扣勾选”,这样做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便快捷。
但是如果企业采购商品,至于商品最终是过年过节送给客户还是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还没有确定,或两种可能均有,那么建议选择先勾选抵扣,根据实际用途再确定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企业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内部员工,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而如果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则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如果企业一开始准备采购商品发放给员工,并且在发票勾选系统选择了“发票不抵扣勾选”,之后企业又将商品赠送给了客户,而赠送客户的商品需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价格一般为采购价格,即为采购的进项税额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相等,一进一出相当于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如果企业在采购时勾选了“发票不抵扣勾选”,则该发票就不可逆了,企业就需要多缴纳对应的增值税。
相关分录: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发放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 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以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专票,非常明确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发放给企业员工,货物已经实际发放,不会发放用途变化,那么选择进项税额转出,或者“发票不抵扣勾选”均可;但是如果具体用途并没有完全确定,建议选择全额抵扣,实际发放不得抵扣情形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而且需要注意,一张发票只能全额抵扣或全额不抵扣,所以企业在购进商品时,如果既要内部发放员工,又要赠送客户,则建议分开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