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章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给予以下处罚:
(1)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二、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程序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职业史、既往史;
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