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这是绝对不应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业主收房的时候应该一起给业主的,如果没有这些说明房屋质量还没有合格,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最起码没有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合法的手续,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责任,也可以看出这个开发商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企业。建议你可以联名多名业主(相信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去建委投诉开发商,或者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违约的损失并要求取得质量保证书及其它三个证书。这种官司开发商必败(一定要备好收房时的相关手续及多次讨要时开发商的态度)备好证据。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