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许六大专文凭、农村居民,2015年大专毕业后,先后在3家建筑企业当建筑工人,2020年3月被海南徐七建筑公司聘为A工程的项目经理,月薪10000元。2021年2月,海南徐七建筑公司累计拖欠许六6个月的工资未付。问:海南徐七建筑公司拖欠许六的工资,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
二、常见观点
(一)不属于农民工工资,因为许六大专毕业,且长期在企业当建筑工人,不属于农民范畴。
(二)属于农民工工资,因为许六为农村居民。
三、
农民工工资应分成两个法律术语来理解,即“农民工”和“工资”。
(一)农民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从该规定可见,农民工包含“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农村居民”两个要素。
1、“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农民工的首要特征。
因个人雇佣而为个人提供劳动,或者因家庭雇佣而为家庭提供劳动的,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特征,但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个人)为完成工程而雇佣他人的,如建筑企业和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之间符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为完成工作而付出的劳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案例索引:(2021)皖0102民初2616号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考虑。
农村居民区别与城镇居民,那么如何界定一个人是否为农村居民?
我国建立了户口查询机制,一般情况下,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均能确定“农村居民”身份。但是,随着农业户口的取消,农村居民的界限将逐步模糊,将给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定带来困难。我认为,认定一个人是否为农村居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如果长期居住在城镇,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也不应认定农村居民。
(2)是否为管理人员?如果属于建筑企业或工地的管理人员,付出的是脑力劳动,不需要干体力劳动的,则不应认定为农村居民。
案例索引:(2020)渝02民终1481号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朱正兵系执行经理,不符合农民工身份。
(二)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工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2、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3、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结论意见
因为许六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不干体力活的管理人员,因此,海南徐七建筑公司拖欠许六的工资,不应属于农民工工资。
五、实务意义
建筑企业对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管理应注意把握尺度,不应代替实际施工人(个人)管理其雇佣的人员,以免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带来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