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包括标的物不同、方式不同、担保范围不同、处置权不同等,其中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与质押之间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抵押与质押的联系是二者都属于担保,都是常见的银行放款形式。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包括: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占管形态不一样。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二、抵押与质押的联系有哪些?
总结了如下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三、质押权人与抵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与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