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时有哪些纠纷
房屋交付时的纠纷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三、延迟交付房屋。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六、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七、规划、设计变更。
八、前期物业纠纷。
九、交纳税费纠纷。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都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房屋备案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由此可见,出租房屋是需要备案的。
同时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3、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等等。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房屋交付常见的问题:
一、收房时常见的问题:
1、买房人的收楼,缴纳维修基金与入住无关。
2、入住时没交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
二、常见的收房问题:
1、不能按时交房。
2、开发商证书不全。
3、收房程序不利购房者。
4、建筑质量有毛病。
5、配套承诺不兑现。
6、巧立名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