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包括: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一、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包括承租人、房屋共有人、公共旧房原住户和原产权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人住房的房屋吗
承租人可以购买,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但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卖给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近亲属的除外。通知后15天内承租人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