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确认只能单独起诉
当事人仅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曾经历过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多次变化。2008年7月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中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提出“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当时倾向于对于单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主要考虑: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为权利确认之诉,而劳动关系的是否确认属于双方间事实关系状态的认定,不属于权利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列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仅就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诉求提起诉讼的案件屡屡发生,如何妥善解决高院指导意见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一时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焦点。
二、判实践中涉及单一要求确认或否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此类诉讼的诉因
1、劳动者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工伤认定亦是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必要条件。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时,为了避免引发矛盾,往往建议劳动者先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而要求确认某段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此种情形多为劳动者已从单位离职十余年,后欲让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3、人单位不服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仲裁时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请求之一,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