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登记哪些情况下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律师回答
摘要: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有些情况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而有些情况则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在哪些情况下,办理房屋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呢?而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呢?

对于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需要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则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结语: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申请方式。如果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如果需要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则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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