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情形具体如下: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受理投诉的情形具体如下: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